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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谢祥祥、蒋超、石光、李衡、方桂、董礼仁、黄付良诉被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白马商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送达公告

2023/2/20 16:22:00  访问量: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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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白马商行(经营者:张正南)


本委受理申请人谢祥祥、蒋超、石光、李衡、方桂、董礼仁、黄付良诉你单位劳动纠纷一案(雁劳人仲案字〔2022〕第56号、第57号、第58号、第59号、第60号、第61号、第62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如下裁决: 


一、雁劳人仲案字〔2022〕第56号


(一)被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白马商行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谢祥祥支付2022年5月至6月份工资6050元;


(二)驳回申请人谢祥祥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雁劳人仲案字〔2022〕第57号


(一)被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白马商行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蒋超支付2022年5月至6月份工资6050元;


(二)驳回申请人蒋超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雁劳人仲案字〔2022〕第58号


(一)被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白马商行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石光支付2022年5月至6月份工资6050元;


(二)驳回申请人石光的其他仲裁请求。


四、雁劳人仲案字〔2022〕第59号


(一)被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白马商行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李衡支付2022年5月至6月份工资6050元;


(二)驳回申请人李衡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五、雁劳人仲案字〔2022〕第60号


(一)被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白马商行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方桂支付2022年5月至6月份工资6050元;


(二)驳回申请人方桂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六、雁劳人仲案字〔2022〕第61号


(一)被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白马商行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董礼仁支付2022年5月至6月份工资6050元;


(二)驳回申请人董礼仁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七、雁劳人仲案字〔2022〕第62号


(一)被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白马商行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黄付良支付2022年5月至6月份工资6050元;


(二)驳回申请人黄付良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雁劳人仲案字〔2022〕第56号、第57号、第58号、第59号、第60号、第61号、第62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34-8799173


联系地址: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133号(雁峰区人民政府南707室)


  


                                      


                                                                                       雁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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