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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衡阳市雁峰区鸿鑫足道中心:陈响军)

2023/3/7 16:29:00  访问量: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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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雁峰区鸿鑫足道中心(法人代表:陈响军):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资一案,因对你单位和经营者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第七条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雁人社监告字〔2022〕3号),责令你单位按照告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到位。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衡阳市雁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7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


雁人社监告字〔2023〕3号


被告知人:衡阳市雁峰区鸿鑫足道中心


地址:雁峰区中山南路3号 法人代表:陈响军


经调查和审理,被告知人存在以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1、张惠玲等4名劳动者到我队投诉你单位无故拖欠劳动报酬14200元。2、对雁峰区人社部门下达的指令文书拒不执行。


被处罚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第九条第(七)项之规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理处罚:      1、支付投诉人张惠玲等4名劳动者拖欠的工资壹万肆仟贰佰元整(14200元)。2、罚款壹万玖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蒸湘南路133号雁峰区人民政府7楼南705室,联系人:彭松,电话:8216110)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被告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雁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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