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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

2023/4/10 16:53:00  访问量:1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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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峰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根据《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办法》和省厅通知精神以及市局的有关要求,我局决定对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2022年度质量督导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评估对象和范围


雁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设立和监管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二、质量督导评估内容、方式及结果运用


(一)、督导评估内容


督导评估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69号)规定的内容为主,开展自评自查,做好"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培训机构定期质量督导评估信息录入工作,各民办培训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同时提交自评报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党建工作总结,其中自评报告包括培训机构运转情况、职业培训范围、规模、质量、管理等方面内容,要突出重点、体现亮点,字数在1500字以内。


(二)评估方式


采取线上申报和线下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结果运用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确定为定期质量检查和复核评估不合格单位:


1.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办学许可证》;


2.未按《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职业(工种)、培训层次范围招生,擅自超范围办学或设立分支机构的;


3.取得培训资质后,两年内未开展正常职业培训活动,或者因故中断正常职业培训活动的;


4.非法颁发或伪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的;


5.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6.违反物价审核部门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7.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8.不按规定办理备案和变更登记的;


9.校舍或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消防设施不合格,明显不能适应办学要求的;


10.消防、食品安全、学校治安等措施不力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11.违反会计制度,财务、资产管理混乱,年度财务审计不合格的;


12.违反规定受到学员投诉、新闻单位曝光经查属实或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13.《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标准》的评估结果不合格目数超过总评估目数40%的;


14.《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标准》中核心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


15.未按时录入质量督导评估信息的;


16.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年检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评为合格的培训机构继续办学;评为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将责令停止招生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不超过三个月。逾期未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或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终止培训资质。


三、质量督导评估时间及阶段工作安排


2022年年检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信息录入


各民办培训机构要认真对照《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办法》要求开展自查自评,于2023年4月10日前做好"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培训机构定期质量督导评估信息录入工作。同时,提交2022年度自评报告、2022年度党建工作总结(无党支部的也应说明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等相关资料。


(二)现场评估


区人社局将于2023年4月11至4月15日组织督导评估小组对所有培训机构进行实地现场评估,核查湖南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录入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三)结果评定


根据《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办法》规定,在2023年4月11日至4月15日,根据现场评估情况,评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质量为"合格"或"不合格",并对外发布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2022年度质量督导评估结果。


四、相关要求


(一)开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度质量督导评估工作,是一项定期检查活动,其目的是以查促改、以查促提高。请各所属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做好材料的整理、上报等工作,以确保质量督导评估工作顺利进行。


(二)质量督导评估工作人员在质量督导评估过程中,要严守标准,突出实效,不得流于形式。要履职尽责,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借机吃拿卡要。


(三)各培训机构要认真学习省人社厅质量督导评估通知文件,严格按照文件的要求,在2023年4月10日前完成"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录入工作,要求录入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并按时提交相关纸质材料至区人社局。


    联系电话:0734-8799173








雁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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