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法庭笔记|17楼踩踏防护窗清洁时坠亡,责任如何划分?
2023/5/24 9: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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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装修需要,范某找到不锈钢店经营者杨某为自家房屋进行防护窗安装。安装的防护窗系外凸式,房屋厕所外的防护窗处底部留有一安全门,作为用于置放空调主机的开口,该安全门由两个合页固定,加一个锁扣,安装完后杨某未在该锁扣处进行固定措施,范某也未对该锁扣加锁。
防护窗安装完毕后,范某又自行购买了一层不锈钢铁皮焊接在防护窗底部。一个月后,范某母亲万某(体重约97斤)站在该房屋的防护窗内打扫卫生,因防护窗底部安全门突然塌落,导致其从17层楼高的防护窗内坠亡。于是,范某将该不锈钢店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不锈钢店应对万某死亡后果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75630.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驳回范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虽万某缺乏安全意识,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自身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但不锈钢店经营者杨某在非承重外墙上制作防护窗伸出窗外,且制作的防盗窗活动合页在交付一个月后即发生断裂,存在一定的质量缺陷,也是万某坠亡的原因之一,亦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记者手记:人都没有了,赔一点钱还是小问题,质量问题也是变向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