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申请人衡阳市雁峰区汇达小额贷款 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送达 公告
被申请人:衡阳市雁峰区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克强)
本委受理申请人冯辉诉你单位衡阳市雁峰区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雁劳仲案字[2022]第367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3年7月5日作出如下裁决:
一、雁劳人仲案字[2022]第367号
(一)确认申请人冯辉与被申请人衡阳市雁峰区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劳动关系解除;
(二)被申请人衡阳市雁峰区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12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的拖欠工资87400元;
(三)被申请人衡阳市雁峰区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养老保险损失14064.96元、医疗保险损失3149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裁决事项,被申请人衡阳市雁峰区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本裁决属于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34-8799173
联系地址: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133号(雁峰区人民政府南707室)
雁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