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人周沙沙诉被申请人衡阳市一为幼儿园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送达的公告
申请人:周沙沙
本委受理申请人周沙沙诉衡阳市一为幼儿园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雁劳人仲案字〔2023〕第195号),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4年3月12日作出如下裁决:
一、雁劳人仲案字〔2023〕第195号
(一)申请人周沙沙与被申请人衡阳市一为幼儿园有限公司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被申请人衡阳市一为幼儿园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周沙沙经济补偿金7500元;
(三)驳回申请人周沙沙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34-8799173
联系地址: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133号(雁峰区人民政府南707室)
雁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