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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4/5/31 10:36:00  访问量: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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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民罚先告字〔2024〕第 1 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衡阳市雁峰区交通职业培训学校:

你(单位)在被业务主管单位注销行政许可后超过18个月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行政处罚权基准,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衡阳市雁峰区交通职业培训学校。

如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可于2024年6月29日之前到雁峰区民政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告知。

 

                                       雁峰区民政局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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