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处理决定书
雁市监无主物处字〔2024〕2号
2024年1月29日,衡阳县公安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查获一辆车牌号为豫VRA256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车内装有冷冻肉类食品,经初步调查,该车驾驶员不能清晰交待该批冷冻肉类食品的来源且未能提供检验检疫等相关证明文书。为进一步查明事实,于当日将该车货物连车带人移交至本局。
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车牌号为豫VRA256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内装有大量冷冻肉类食品。该批冷冻肉类食品用纸盒包装,纸盒上另加贴了标签,标签标识标注"产品类型:冷冻预制肉类食品;保质期:冷冻保存18个月,贮存条件:请于-18℃以下冷冻保存;食用方法:该食品为非即食型产品,需熟制或涮制等烹饪方式,熟制后食用"等字样,上述冷冻预制肉类食品外包装未标示:厂名、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产址等信息,现场对上述货物随机2件进行拆封查看,被包装物为牛副产品。经现场了解,该批货物的货主未随车同行,货车司机凌国朝只是单纯的负责拉货,现场不能提供了该批肉类食品相关合格证明和有效的生产方的资质,不清楚货主的任何身份信息,且不能提供该车冷冻肉类食品的清单、检验检疫证明等有效凭证。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所指行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报经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冷冻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月29日,车牌号为豫VRA256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运载的冷冻肉类食品为牛副产品,共计重量7060kg,该车货物从广西钦州市博白县棱角镇廖屋接车出发运往郑州,随车司机凌国朝、押车人员李华冬两人不能提供该车冷冻肉制品的货物清单、发票、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货车司机、押车人员通过微信群接单,只负责运送货物,对货主的身份信息一概不知,本局执法人员无法核实货主身份。2024年2月19日,本局分别在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刊登了一则《扣押物品招领公告》(2024第1号),告知涉案物品货主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逾期本局将对涉案冷冻肉类食品依法进行先行处置。现公告期已过,至今无人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
由于该批货物属冷冻食品易变质,不宜长时间保管,且公告后无货主认领,依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参照《衡阳市市级罚没物资处置工作规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该批冷冻牛副产品进行抽样送至湖南华弘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验,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本局向雁峰区财政部门进行物资先行处置报审批准后,将该涉案扣押物资移交给衡阳市财政部门统一处置,2024年3月26日,衡阳市财政部门依法对该批冷冻牛副产品进行拍卖,所得拍卖款人民币74000元。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3月29日在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刊登了《招领公告》,告知涉案物品货主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本局予以认领并接受调查,本公告期满仍无人认领的,本局将按照无主物品依法予以处理,但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在公告期满后,涉案物品的所有人未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本局将按照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对该批牛副产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综上所述,不明当事人被扣押的牛副产品为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食品,不明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所指行为,属于禁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应当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由于当事人无法查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将上述牛副产品依法拍卖后所得款项人民币7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不免除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处理决定在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没收物品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雁峰区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处理决定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