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催告书》的公告(江苏博之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浪)
江苏博之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浪):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资一案,因对你单位和经营者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责令你单位按照催告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到位。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雁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5日
催 告 书
江苏博之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你单位无故拖欠杨国栋等1名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局于2023年12月12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雁人社监决字〔2023〕15号),并于当日在雁峰区党政门户网进行公告送达。
因你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雁人社监决字〔2023〕15号),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12月12日对你单位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雁人社监决字〔2023〕15号),作出了处19000元罚款的决定,并于当日在雁峰区党政门户网进行公告送达。
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及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及处罚决定(支付杨国栋等1名劳动者工资42000元且缴纳19000元罚款)。逾期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对上述催告,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需要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衡阳市雁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地址:衡阳市蒸湘南路133号雁峰区政府南705室,联系电话:0734-8216110。
雁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