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峰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雁民罚决字〔2024〕1号
当事人:衡阳市雁峰区交通职业培训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406MJJ835423C,单位地址:衡阳市雁峰区巷荫岭89号;法定代表人:刘朝辉;成立时间:2017-04-14。
2024年4月2日,本局对你校已被业务主管单位雁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注销办学行政许可后未按照规定到本局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的违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3月21日,雁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你校做出了《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雁人社发(2022)3号)......经研究决定注销你校办学许可,请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并上缴办学许可证,印章等内容。之后,你校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就此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该《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再后,你校超过18个月未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本局认为,你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局依法决定对你(单位)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雁峰区民政局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