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峰区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须知
一、参保缴费政策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民有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城乡居民应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政策依据
《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7号)等文件。
(三)参保对象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及按国家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属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其他常住人口等。
(四)参保缴费
1.缴费时间:2025年度集中缴费期从202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2.缴费标准:2025年度全省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400元。
3.参保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居民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并向参保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居民医保费。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新生)原则上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由学校代收代缴居民医保费,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学校所在地参保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不得在原户籍地重复参保。居民不得重复参加居民医保,也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
4.待遇享受时间:参保居民待遇享受期为2025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入学大中专院校学生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原已按照学年度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含应届毕业生),医保待遇享受期统一延长至当年的12月31日。
(五)困难人员参保
对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执行);对低保对象、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给予50%的资助。集中缴费期结束后,新增认定的上述人员,不享受参保资助。困难群众已在异地参加居民医保的,可在户籍地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六)特殊情形中途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期
1.新生儿由监护人凭户口簿在户籍地、常住地或出生地参加居民医保,也可通过我省“一件事一次办”平台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同步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新生儿在出生后90天内参保缴费,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
2.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儿童,经核实未参保的可随参随缴,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3.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在断保90天内凭职工医保参保凭证可参加居民医保,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4.当年的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等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5.监测对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稳定脱贫人口,经排查核实属于客观原因在集中参保缴费期未参保的,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6.除上述特殊情形外,对未在2025年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人员,设置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
二、参保激励约束机制
(一)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
自2025年起,对断保人员再参保的,可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可适当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可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原则上每次提高限额均不低于1000元,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
(二)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
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原则上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三、基本医保待遇政策
(一)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
2.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
3.慢特病门诊
参保人员患有慢性病或特殊疾病,按门诊慢特病申请流程,提交相关资料,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可享受相应门诊慢特病(共47个病种)待遇。符合享受居民医保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条件的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线;在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政策规定的药品费用限额内,按照70%的比例支付。
参保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种门诊慢特病待遇,经评审符合两种及以上门诊慢特病纳入标准的,可从中自主选择一个病种享受待遇,并在此病种基础上再增加不超过100元/月的医药费用限额。
艾滋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等病种单列支付或单独制定政策。
(二)住院待遇
(三)生育待遇
居民医保基金对参保居民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用给予补助。产前检查费最高补助标准为600元;平产最高补助标准为2000元;剖宫产最高补助标准为3000元。补助标准根据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因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
四、大病保险待遇政策
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不需要再单独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自动获得大病保险待遇资格。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比例支付。
我市普通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6000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为8000元。
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分四段累计补偿: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5%,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各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五、医疗救助待遇政策
以上医保政策如有调整,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