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民罚决字〔2024〕2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当事人:衡阳市雁峰区幸福河养老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406MJJ621986E;单位地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隆桥村幸福小区;法定代表人:蒋福安;成立时间:2021-10-22。
2024年8月29日,本局对你(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2年、2023年你(单位)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工作。
本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本局依法决定对你(单位)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雁峰区民政局
2024年11月12日
雁民罚决字〔2024〕4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当事人:衡阳市雁峰区中年一家人公益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30406MJJ834674U;单位地址:衡阳市先锋路3号;法定代表人:黄铁生;成立时间:2017-06-12。
2024年9月29日,本局对你(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2年、2023年你(单位)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工作。
本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本局依法决定对你(单位)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雁峰区民政局
2024年11月25日
雁民罚决字〔2024〕5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当事人:衡阳市雁峰区春岚幼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406668558944A;单位地址: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欧水岭55号;法定代表人:王裳;成立时间:2017-05-27。
2024年9月25日,本局对你(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2年、2023年你(单位)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工作。
本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本局依法决定对你(单位)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雁峰区民政局 2024年11月25日
雁民罚决字〔2024〕6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当事人:衡阳市雁峰区多多幼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406395786473D;单位地址:衡阳市雁峰区小塘铺路5栋1号;法定代表人:尹郴桂;成立时间:2017-04-07。
2024年9月25日,本局对你(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2年、2023年你(单位)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工作。
本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本局依法决定对你(单位)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雁峰区民政局 2024年11月25日
雁民罚决字〔2024〕7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当事人:雁峰区湘江乡丁平城卫生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406395786473D;单位地址:衡阳市雁峰区小塘铺路5栋1号;法定代表人:丁平城;成立时间:2016-07-05。
2024年9月25日,本局对你(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2年、2023年你(单位)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工作。
本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本局依法决定对你(单位)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雁峰区民政局 2024年11月25日
雁民罚决字〔2024〕8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当事人:衡阳市雁峰区明睿培训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406336388520J;单位地址:雁峰区市府路2-14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陈茂宏;成立时间:2015-07-01。
2024年9月25日,本局对你(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2年、2023年你(单位)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工作。
本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本局依法决定对你(单位)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雁峰区民政局 2024年11月25日
雁民罚决字〔2024〕9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当事人:衡阳市雁峰区七田阳光全脑教育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406098604354A;单位地址:雁峰区宇元万向城A座8023-8024号;法定代表人:谢艳平;成立时间:2014-05-05。
2024年9月25日,本局对你(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2年、2023年你(单位)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工作。
本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本局依法决定对你(单位)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雁峰区民政局 2024年11月25日
雁民罚决字〔2024〕10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当事人:衡阳市雁峰区亲亲宝贝国学幼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4060601325661;单位地址:衡阳市雁峰区广场路39号;法定代表人:刘红芳;成立时间:2013-01-14。
2024年9月25日,本局对你(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2年、2023年你(单位)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工作。
本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本局依法决定对你(单位)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雁峰区民政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