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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2025/1/9 9:44:00  访问量: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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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雁罚听通字〔2025〕2号

陈媚、胡子文  :

根据你投诉黄以忠黄白路32号金钟时代城3栋204室露台违法搭建建构物(阳光棚)一案,本机关已经立案调查。黄以忠于2025 年 1 月 8 日就 本案 提出的听证要求,本机关决定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 8 时 30 分在 雁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综合指挥中心会议室 举行 公开 听证。请你(单位)持本通知准时出席。

本次听证主持人为 李剑 ,听证员为 廖承坚 、 蒋明霞 ,记录人为 周华 。

雁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 1 月 9 日

联 系 人:    李剑     联系地址: 雁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联系电话:  8156232   邮政编码: 421001                  

告知事项:

1.你(单位)认为主持人、听证员或记录人为参与本案调查取证人员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有权申请回避。申请主持人、听证员或记录人回避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若无正当理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按时参加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你(单位)可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3.申请人为自然人,本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携带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还应当在听证举行前提交由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听证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签章、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当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5.你(单位)参加听证时应当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并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材料及副本2份。

6.如有证人出席作证的,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事先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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