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幸福河(雁峰段)河流河道管理范围的公告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区对幸福河(雁峰段)河道管理范围进行了划定(湘河发〔2018〕22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
幸福河(雁峰段)河流沿线按防洪标准20年一遇管理范围(详见附件)
二、相关要求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依法禁止以下活动:
1、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填河造地,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养殖、放牧、圈养牲畜及在桥涵孔道内设置栅栏,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影响河势稳定、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2、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3、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4、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区河道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5、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界桩、安全警示标志及其他水利设施。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相关活动。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生产建设活动应依法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1、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采石、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特此公告。
附件:幸福河(雁峰区段)
雁峰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