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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峰区支持和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政策(试行)

2016/8/2 9:30:15  访问量: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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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总部经济试点工作,加快服务业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第二条 总部界定。总部可界定为:五类企业(国家和中央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企100强企业;已经上市和准备上市的公司;各类金融机构【包括保险、证券、期货等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当年纳税达200万元以上)在我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登记在我区的衡阳市级以上总部。
第二章 奖励政策
第三条 税收奖励。按照企业所缴纳税收本区留成部分的50/百分号、30/百分号、20/百分号三年逐年递减的方式奖励给入驻企业。
第四条 补贴奖励。符合总部经济要求的,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年租金10%的补贴标准对实行招商活动的责任主体(业主或开发商)给予连续三年的补贴奖励(根据购买或租赁合同由崇业集团公司和宇元置业有限公司汇总向区政府提出申请报告,由区委、区政府审定后予以奖励)。
第五条 中介人奖励。 对引进项目的中介人,区政府一次性按企业所缴纳税收本区留成部分的5%进行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六条 优化发展环境。成立雁峰区发展总部经济协调领导小组,建立问题交办机制。由区经贸局将总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及时收集、整理、交办,并将落实情况列入相关部门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为所入驻的总部企业全程代办工商、税务等手续,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绿色通道,为企业发展提供宽松、和谐的服务环境。
第七条 区经贸局为本政策实施的牵头部门。相关认定程序参照招商引资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政策所称以上,均含本数。本政策适用于衡阳市雁峰区,此前有关支持我区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与本政策不相符的,按本政策执行。
第九条 本政策由雁峰区发展总部经济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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