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6/8/2 9:25:33
访问量:1041
大字体
小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
促进招商引资,鼓励和吸引区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来我区投资兴业,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区范围内投资兴建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并在我区交纳所得税,或投资建设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使用本规定。
第二章 投资服务政策
第三条 对投资项目,我区有关部门从项目签约、申
报、核准(备案)等进行全程跟踪服务,主动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建设和生产中所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 外商到我区投资可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
有关优惠政策,其投资方式和经营范围可自行选择。
第五条 新办企业注册登记、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可
由区经贸局安排人员全程代理。
第六条 凡是在我区投资的项目,我区将根据招商政
策和项目的需要提出原则性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通知相关部门当场办理,如不能当场办理的,在限时内办结。
第三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七条 鼓励外商来我区置地兴办各类企业,凡是在
我区工业集聚区兴办生产型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产时间,优惠提供项目建设用地。
第八条 工业项目用地按照用地时的国家政策,原则
上实行成本价供地,成本价包括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金等和上缴国家、省、市的有关费用。
第九条 区域内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
权,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与投资者合作。
第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生产性项目,土地出让金按政策一次性缴纳国家、省、市。国内外知名优势企业,兴办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并从事高科技产品和知名产品生产的,可采取“一企一策”的优惠政策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常年安排就业人员在500人以上的项目、重大公益事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及其它对我区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放宽条件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实施。
第四章 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凡是到我区投资的企业,均可享受国家、省、市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新办的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税收全额补助,其后三年给予税收减半补助。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40%的税款。 第五章 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对所有符合产业规划的项目依法提供“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土地,搞好绿化等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投资企业的外方法定代表人及重要管理人员享受优厚的鼓励政策,家属就业优先安排,子女入托、入学与当地居民一视同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区投资的所有项目。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颁布之日开始实施。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
促进招商引资,鼓励和吸引区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来我区投资兴业,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区范围内投资兴建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并在我区交纳所得税,或投资建设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使用本规定。
第二章 投资服务政策
第三条 对投资项目,我区有关部门从项目签约、申
报、核准(备案)等进行全程跟踪服务,主动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建设和生产中所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 外商到我区投资可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
有关优惠政策,其投资方式和经营范围可自行选择。
第五条 新办企业注册登记、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可
由区经贸局安排人员全程代理。
第六条 凡是在我区投资的项目,我区将根据招商政
策和项目的需要提出原则性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通知相关部门当场办理,如不能当场办理的,在限时内办结。
第三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七条 鼓励外商来我区置地兴办各类企业,凡是在
我区工业集聚区兴办生产型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产时间,优惠提供项目建设用地。
第八条 工业项目用地按照用地时的国家政策,原则
上实行成本价供地,成本价包括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金等和上缴国家、省、市的有关费用。
第九条 区域内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
权,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与投资者合作。
第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生产性项目,土地出让金按政策一次性缴纳国家、省、市。国内外知名优势企业,兴办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并从事高科技产品和知名产品生产的,可采取“一企一策”的优惠政策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常年安排就业人员在500人以上的项目、重大公益事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及其它对我区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放宽条件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实施。
第四章 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凡是到我区投资的企业,均可享受国家、省、市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新办的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税收全额补助,其后三年给予税收减半补助。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40%的税款。 第五章 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对所有符合产业规划的项目依法提供“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土地,搞好绿化等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投资企业的外方法定代表人及重要管理人员享受优厚的鼓励政策,家属就业优先安排,子女入托、入学与当地居民一视同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区投资的所有项目。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颁布之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