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一年!雁峰区首例“袭警罪”宣判
2021/8/6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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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上午,雁峰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袭警案,依法判决被告人谭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是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雁峰区受理的首例涉袭警罪案。
2021年5月9日晚上,被告人谭某因在雁峰区某饭店就餐时遗失手机与该饭店工作人员发生纠纷,该饭店工作人员见状赶紧报警。雁峰区公安分局白沙洲派出所民警蒋某某、辅警吴某某等人接报警后到现场依法进行处置。谭某因酒后情绪过激,对民警要其先回家第二天再来处理手机事情的处置意见不满,遂对民警大声呵斥,民警对其进行多次劝告均无效,欲将其带离现场,谭某见状遂对民警进行牙咬、踢打并在现场大喊“警察动手打人了”等诱导性语言,引发群众围观,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
民警多次劝告谭某无效后将其带上警车离开现场,在警车内谭某继续对蒋某某、吴某某进行牙咬、踢打。整个过程导致蒋某某右手背皮肤软组织损伤,吴某某右大腿、小腿、左手虎口处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蒋某某、吴某某的伤势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综合考虑到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时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